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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夷陵区科学技术协会 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

  • 夷陵区科学技术协会
  • 2025-08-22
  • 79

宜昌市夷陵区科学技术协会 

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 

(2025年8月14日宜昌市夷陵区科学技术协会第五次代表大会通过)

 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制定《宜昌市夷陵区科学 技术协会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以下简称“区 科协章程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宜昌市夷陵区科学技术协会(简称“夷陵区科协”) 是全区科技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宜昌市夷陵区委员 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 带,是推动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社会力量。夷陵区科协是中 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地方组织,是宜昌市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 分,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宜昌市夷陵区委员会的组成单位, 接受宜昌市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二条 夷陵区科协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 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 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 想为指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群团发展道路,坚持科 技是第一生产力、人才是第一资源、创新是第一动力,坚持面向 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 生命健康,为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 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持续增强政治性、 先进性和群众性,建设开放型、枢纽型、平台型科协组织,最广 泛地把全区科技工作者团结凝聚在党的周围,为建好富美夷陵、 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夷陵篇章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夷陵区科协由区级学会、科技类协会、研究会(以 下简称“区级学会”)和乡镇(街道、试验区)科学技术协会、 村(社区)科学技术协会、企业事业单位科学技术协会等基层组 织组成。 第四条 夷陵区科协服从中共宜昌市夷陵区科学技术协会党 组的领导,定期向中共夷陵区委、宜昌市科协报告工作。 第五条 夷陵区科协倡导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 尊重创造的风尚,弘扬科学精神、科学家精神,坚持独立自主、 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依法依规依 区科协章程细则开展工作。 第六条 夷陵区科协高举爱国主义旗帜,加强与其它地区的 科学技术交流,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

 第二章 任 务 

第七条 引导全区科技工作者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 色社会主义思想,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密切联系科技工作者, 反映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 益,开展全国科技工作者日活动,建设有温度、可信赖的“科技 工作者之家”。 

第八条 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倡导学术民主,优 化学术环境,促进学科发展,服务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 

第九条 组织科技工作者持续投身科技创新,参与科学论证 和决策咨询服务,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促进科技创新与经济 社会融合发展。 

第十条 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发挥 科普工作主要社会力量作用,牵头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组织 引导科技工作者开展科技志愿服务,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 神,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提高全区人民科学素质。 

第十一条 健全完善科学研究诚信监督机制,践行社会主义 核心价值观,促进科学道德建设,加强科技伦理治理,捍卫科学 尊严,涵养优良学风,培育科学文化。

 第十二条 组织科技工作者参与科技政策、规划的研究咨询, 科技事务的政治协商、建言献策、民主监督,致力建设夷陵科技 智库。 

第十三条 培育区级学会,支持学会承接科技评估、工程技 术领域职业资格认定、技术标准研制、科技奖励推荐等政府转移 职能或委托工作。 

第十四条 支持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积极评选、宣传、举荐 优秀科技人才,培育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培养具有竞争力 的青年科技人才,培养具备科学家潜质的青少年群体。 

第十五条 支持科技工作者开展民间科学技术交流活动,促 进科学技术合作。 第十六条 兴办符合夷陵区科协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七条 夷陵区科协实行团体会员制。区级学会、基层组 织,符合条件的,经批准可成为团体会员,既可发展团体会员, 更应发展个人会员,致力将优秀科技人才吸纳为个人会员。 

第十八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团体会员可推选代表参加同 级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参 加科学技术协会的活动,对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并进行监督;须遵守《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区科协章程细 则,接受同级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执行同级科学技术协会的决 议和决定,开展符合《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区科协章程细 则规定的各项活动,承担同级科学技术协会委托的工作任务。个 人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分别由区级学会章程、基层组织实施《中国 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规定。 

第四章 领导机构 

第十九条 全区代表大会和它选举产生的全区委员会是夷陵 区科协的领导机构。全区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区代表大会的 常设机构。吸纳教育、医疗卫生、农业技术推广等领域的机构负 责人进入领导机构。第二十条 全区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全区委员会召 集。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二十一条 全区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及产生办法由常务委 员会决定,其代表经区级学会、基层组织及有关方面民主协商推 选产生,实行任期制。 

第二十二条 全区代表大会的职权:决定夷陵区科协的工作 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全区委员会工作报告,制定和修改区科 协章程细则,选举产生全区委员会,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全区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 召集。全区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的,由原推选单位 提出,经常务委员会批准,予以变更。 

第二十四条 全区委员会的职权:执行全区代表大会的决议, 选举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会委员,审议夷陵区科协工作报告, 决定授予荣誉职务,决定其他重大事项。主席、副主席选举结果 报宜昌市科学技术协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全区委员会闭会期间,领 导夷陵区科协的工作,实施全区委员会确定的任务,批准全区委 员会委员的变更、增补或撤销,会员的接纳、退出或处理;决定 常务委员会委员、全区委员会副主席的调整,并提交全区委员会 会议批准。常务委员会设秘书长一名,负责协调处理日常事务性 工作,人选由主席提名,经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常务委员会的 办事机构是夷陵区科协机关。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半年举行一 次,由主席召集,也可由主席委托副主席召集。主席会议由主席、 副主席组成,秘书长列席会议。主席会议由主席召集或由主席委 托的副主席召集,负责审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题、程序及有关事 项,讨论、处理常务委员会的其他重要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全区委员会委员和常务委员会委员应珍惜荣 誉,遵守纪律,认真履职。全区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无故缺席全 区委员会会议、没有正常履职的,一般应辞去全区委员会委员职 务;常务委员会委员三次无故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没有正常履 职的,一般应辞去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因为严重违纪违法受到 查处或受到刑事处罚的,撤销委员职务,同时终止全区代表大会 代表资格。

 第五章 区级学会 

第二十七条 区级学会是按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科学 及相关科学的学科领域组建或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 旨的社会团体。 

第二十八条 加入夷陵区科协的区级学会须满足的基本条件:承认《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并遵守区科协章程细则,按 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登记注册,有学术带头人和相当数 量的会员,有党组织领导并能正常开展党的工作,经常开展各类 学术交流活动,具有较强的服务科技创新、决策咨询和科学技术 普及能力,有实体办事机构、固定办公场所和专兼职工作人员。 

第二十九条 符合基本条件的区级学会向夷陵区科协提出申 请,经常务委员会批准,即为夷陵区科协的团体会员。 

第三十条 加入夷陵区科协的区级学会接受夷陵区科协的领 导,执行夷陵区科协的决议,承担并完成夷陵区科协委托的任务, 选举代表参加夷陵区科协代表大会。区级学会退出夷陵区科协, 须经夷陵区科协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一条 区级学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四至五年举行一次, 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学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和财务报告,制定、修改学会章程,选举新的理事会、监事会。 区级学会办事机构在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学会支撑单 位的领导。 

第三十二条 区级学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限期整改、 警告、撤销团体会员资格等处理:履职不力、组织涣散的,责令 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后仍无明显改进的,经批准,给予警告;违 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区科 协章程细则,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经常务委员会批准,撤销团 体会员资格。

第六章 基层组织 

第三十三条 夷陵区科协的基层组织,在本地本单位同级党 组织的领导和本地区科学技术协会的指导下,依照《中国科学技 术协会章程》和区科协章程细则开展活动。鼓励和支持科技工作 者密集的企业事业单位成立科协组织。乡镇(街道、试验区)成 立科学技术协会。村(社区)可成立科学技术协会(科学技术普 及协会、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等基层组织。 

第三十四条 乡镇(街道、试验区)科学技术协会是地方同 级党(工)委领导下的人民团体,由辖区内科技类企业事业单位、 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科学技术普及协会和企业事业单位科学技术 协会等基层组织组成,应注重吸纳教育、医疗卫生、农业技术推 广等领域的机构负责人进入领导机构。乡镇(街道、试验区)科 学技术协会领导机构设置及主席、副主席选举或任命结果应报夷 陵区科协备案。 

第三十五条 全区企业事业单位科协组织的设立,经所在地 或所在单位党组织同意,按分级分层的原则报夷陵区科协审批。 

第三十六条 基层组织应立足自身特点,动员和组织科技工 作者开展学术交流,普及科学技术,推广实用技术,助力创新发 展,促进社会治理。 

第三十七条 基层组织应大力发展个人会员,及时准确反映 基层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广交科技工作者之友。 

第七章 工作人员 

第三十八条 夷陵区科协机关及直属单位对其专兼职工作人 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九条 全区各级科学技术协会专兼职工作人员应热爱 科学技术协会事业,增强“四个服务”意识,密切联系和真诚服 务科技工作者,不断提高政策水平、专业技能和社会服务能力。 

第四十条 全区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及其所属团体工作人员应 当自觉加强纪律和道德约束,共同维护科学技术协会作为科技工 作者之家的良好形象,不得肆意贬损诋毁。如有违犯者,视情节 轻重给予处理。

 第八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四十一条 经费来源:财政拨款、资助、捐赠、企业事业 收入、会费和其他收入。 

第四十二条 资产登记、使用和管理严格遵循党政机关、企 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有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 全区各级科学技术协会的经费、资产及国家和 地方拨给科学技术协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全区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企业、事 业单位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宜昌市夷陵区科学技术协会简称夷陵区科协。 夷陵区科协会址设在夷陵区城区。科学技术工作者简称科技工作 者。 

第四十五条 夷陵区科协统一使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会徽, 会徽可在办公地点、活动场所、会议会场悬挂,在非商业用途的 出版物上印制,也可制作成徽章佩戴。 

第四十六条 区级学会可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 区科协章程细则制定学会章程及管理办法。 

第四十七条 乡镇(街道、试验区)科协、村(社区)科协、 企业事业单位科协及其基层组织可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 程》《企业科学技术协会组织通则》《中国科协、国资委关于加强 国有企业科协组织建设的意见》和区科协章程细则制定章程细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细则解释权属夷陵区科协。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细则经全区代表大会通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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